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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讀《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共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良好生態
    2023-11-23 15:48:54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0月26日消息 2023年10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6號國務院令,公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條例》正式發布距草案首次面向公眾征求意見已時隔七年,在我國網絡空間監管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網絡保護”專章的立法背景下,《條例》適時出臺,對于構建未成年人網絡空間治理規則體系、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分類壓實主體責任,統籌共建治理體系

    (一)統籌協同,構建多層次的治理體系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是一項需要多方協作的綜合治理工程,明確各相關方的職責和分工是有效推進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前提。為此,《條例》構建了一個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特點和網絡空間監管規律的全方位、多層次的治理機制。即由國家網信部門作為統籌協調部門,國家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做好各領域的監管實施,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作為協助支撐機構,家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作為教育引導者,網絡相關行業組織作為自律規范者,新聞媒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作為監督引導者,共同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二)突出重點,強化主體責任

    為強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治理效能,《條例》在全方位、多層次的治理機制基礎之上,突出治理工作的重點,對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及銷售者,網絡游戲、社交、直播、音視頻等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提供者以及涉及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等四類主體進行重點監管。例如:

    針對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要求在產品出廠前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智能終端產品銷售者在產品銷售前應當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情況以及安裝渠道和方法;

    針對網絡游戲、社交、直播、音視頻等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要求設置未成年人模式和消費限制,制止不良網絡行為,防止網絡沉迷,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針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提供者,要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制度體系、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平臺規則、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進行處置、發布專門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責任報告;

    針對個人信息處理者,《條例》第四章以專章的形式,系統地提出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要求,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共同構建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的藍圖。

    二、百慮一致,多元措施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全面承接《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保護”專章要求,聚焦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的痛點,明確網絡空間參與者在網絡信息內容規范、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網絡沉迷防治三方面的義務。

    (一)網絡信息內容規范

    第一,根據網絡信息內容的危害程度,明確分類治理的基本思路。

    對于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內容采取絕對禁止性治理措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若發現上述內容在其平臺內傳播,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

    對于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采取相對限制性治理措施,即要求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上述信息。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若發現上述信息未做顯著提示的,應當要求作出提示,否則將對該信息作出傳輸限制。

    第二,回應網絡欺凌等社會熱點問題?!稐l例》一方面明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另一方面通過壓實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要求:1)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絡欺凌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本人發布信息可見范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布信息、禁止向本人發送信息等網絡欺凌信息防護選項;2)建立健全網絡欺凌信息特征庫,優化相關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絡欺凌信息的識別監測,實現網絡欺凌行為的智能化治理。

    (二)個人信息網絡保護

    《條例》順應國際趨勢,以專章形式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保護予以規定,由此構建了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引領,以《條例》為核心,以《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等規范為補充的三層次的我國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規則體系。

    一方面,《條例》聚焦共性,重申既有規則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保護領域的適用,如信息發布、即時通訊服務提供者對未成年人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核驗義務,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時對必要原則的遵循,網絡服務提供者提示并阻斷私密信息傳輸擴散義務等。

    另一方面,《條例》關注未成年人群體的特殊性,在承接既有規定的基礎上,就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作出細化安排,為企業實操提供指引。例如,《條例》第34條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拒絕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35條規定發生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時,應按照國家規定同時告知受影響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第36條規定了企業對于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審批及記錄要求。

    值得關注,《條例》第37條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應每年就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處理情況進行合規審計,并將審計情況及時報告網信等部門。網信辦今年8月發布的《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處理超過100萬人個人信息的企業,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其他企業則應每二年至少開展一次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稐l例》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處理年度合規審計的要求未區分個人信息處理者類型,可以理解是對于涉及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企業未來制定合規審計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網絡沉迷防治

    未成年人處在成長成才的關鍵時期,其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不強,《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并立足實踐經驗從制度層面對此予以回應。

    第一,《條例》自下而上,全方位就各主體的責任進行明確。具體而言,承接《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條例》細化補充了學校、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加強教育、引導的責任,并進一步明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并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此外,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網信等部門定期開展宣傳與監督檢查,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就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相關問題開展研究,國家新聞出版部門牽頭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防治工作。

    第二,針對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等網絡沉迷重災區,《條例》進行強化規制,系統整合此前散見于各規范的要求?!稐l例》規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1)依法設置未成年人模式,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2)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3)采取措施預防、制止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宣傳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的網絡活動。其中,針對網絡游戲沉迷,《條例》在細化《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真實身份驗證及適齡提示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游戲賬號租售服務等。

    第三,《條例》回應社會關切,強調防治手段的正當性?!稐l例》強調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虐待、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加以干預,旨在避免過去曾出現的以“防治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為名,實則通過人身自由限制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現象的再次發生。

    三、共建良好生態,嚴格法律責任

    《條例》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貫穿始終,一方面,《條例》明確要求規范未成年人外部網絡環境、提升未成年人自身網絡素養,構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良好生態;另一方面,《條例》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從法律懲戒層面建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底線保障。

    《條例》強調通過學校素質教育,監護人的教育、示范、引導、監督,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建設,以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其他未成年人專用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與使用等方式,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環境,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上網習慣。與此同時,《條例》鼓勵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及人才培養、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正向激勵社會各界參與貢獻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共建未成人網絡保護良好生態。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涵蓋政府部門、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監護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等全方面的責任主體,并對單位主體普遍以“雙罰”(即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規制。與此同時,《條例》設定了多種處罰手段,除常見行政處罰(包括最高可能處以高達5000萬元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的罰款)外,還規定了禁業等處罰形式。例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如違反《條例》,受到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同類網絡產品和服務業務。

    結語

    《條例》是我國出臺的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回應了未成年人在網絡世界所面臨的現實風險,統籌政府、社會、學校、家庭等治理主體的力量,壓實智能終端制造者和銷售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以及重要互聯網平臺運營者等參與主體的責任,圍繞網絡信息內容規范、個人信息保護、網絡防沉迷三個重要領域展開治理,力求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有益的網絡環境,保障互聯網時代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通訊員:陳際紅 陳煜烺 林婉琪 陳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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